自助組織如有聘請職員,難免會遇到各式各樣的人事管理情況,本文會探討有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情境及相關條文。

 

Two Woman Chatting(圖片來源: pexels.com)

情境一:合約到期時不予續約

幹事阿文表現一直欠佳,有執委便打算阿文合約到期時不予續約作為解決方法。究竟這個方法是否可行?當中又隱藏了什麼容易被人忽略的僱主法律責任呢?

 

答:

若僱主想利用約滿後不予續約來處理表現不佳的員工,要留意當中可能涉及需向僱員提供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責任。

 

僱傭條例定明: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即兩年),並因裁員被解僱、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或遭停工時,僱主必須付「遣散費」。而長期服務金則會付給受僱滿5年、並非因過失等情況被解僱的僱員。

 

據知大部份有聘請職員的自助組織組織,其僱員均屬連續性合約下受僱,均受這法例監管;所以若組織打算在員工約滿後不予續約,便要留意員工是否已工作滿兩年或以上,並向不獲續約的員工提供相關補償金。

 

作為僱主當面對員工表現不佳,鼓勵透過有效溝通了解員工的困難及需要、提醒員工留意及改善,並以督導及表現評核作出反映,讓員工在明白表現與工作要求的落差中努力改進。

 

情境二:資助計劃完結

員工表現很好,只是因社署資助為兩年期而我們又不打算再申請,那員工是因為約滿而又沒有這崗位才不獲續約。這樣的話,是否可不用提供遣散費?

 

答:

不是,即使不獲續約與員工表現無關,只是因項目結束而未能繼續聘請,按照條例,僱主依然需要向該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即兩年)的員工發放遣散費。因此,在此狀況的自助組織要多加留意。

 

情境三:員工受僱24個月以下

依照法例,若員工不獲續約,僱主要需要向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即兩年)的員工發放遣散費,那即是受僱24個月以下的則可豁免,對嗎?

 

答:

按照法例條文,上述理解是成立的。筆者明白自助組織的資金有限,而不同項目的資助亦有時限性,以社署資助為例便是一個兩年一次的申請周期,即便資助計劃仍然可供申請,但有可能會因為組織的發展定位及需要有所調整下而不再申請資助,變相令員工也不獲續約。而作為一個有責任的良心僱主,組織的變化是一回事,僱主責任又是另一回事,無論什麼情況下也需依法而行。因此,筆者鼓勵自助組織應有至少一年的發展計劃,以評估組織未來一年的發展方向、目標、人手及財政需要,及早預備可能出現的開支需要;此外,自助組織應對僱傭或社團條例更敏感,提高意識,以免因疏忽而招至法律責任。

 

情境四:

阿文在組織工作6年,尚有一個月便約滿,但執委會最近較忙疏忽了跟阿文作表現評核,又認為跟阿文合作多年也會包容體諒,於是跟阿文匆忙下口頭開出續約條件,但阿文對薪酬加幅並不滿意下令組織難以草擬合約,至雙方在阿文約滿當天仍未達成共識,最後阿文在「沒有續約」情況下離職。後來,組織接到勞工處的通知,指阿文透過勞工處向組織追討「長期服務金」。

在此事件中,組織有什麼地方需要學習和注意? 組織需要負上法律責任嗎?

 

答:

  1. 僱傭關係是有法律約束的關係,組織必須認真對待;
  2. 組織應建立一個相對有系統的人事制度,讓所有涉及僱傭關係的範圍,都在一個具體客觀的框架下操作,亦有相應負責的委員,就不會掉以輕心;
  3. 盡可能利用書面文件進行有關續約條件的紀錄,以免口後「口同鼻拗」,因根據僱傭條例,若僱主在 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 , 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4. 若按僱傭條例,上述組織的確有在 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 跟阿文洽談合約,只是阿文因不滿意續約條件而沒有簽約。由於組織以不差於以前的聘用條件與僱員續約但遭拒絕,照道理符合「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由於過程中僱主一直以「口頭」形式要求僱員洽談合約,若洽談不果下,僱員便有可能藉此作為追討的理由;因此奉勸各位組織僱主,盡可能以書面方式紀錄洽談的進展及結果,或將所有續約條件明確列於草擬合約內,並列明日期;
  5. 以上情境亦反映一個自助組織常見的狀況,就是組織職員較少,組織未必有一個明確的薪酬架構,因此執委會就員工續約加薪未必有一套客觀的準則,如參考政府公務員加薪比例,或以通脹及表現評級計算薪酬加幅等。當僱主都是在商談合約時才匆忙思考加薪原則,而僱員在續約時才知道僱主對其過去表現的不滿時,大家便容易出現分歧及不滿情緒,在有限時間下更見壓力及緊張,令每年續約時間猶處危機當中。因此,鼓勵組織無論有一個還是十個職員,都應嘗試建立一個人事管理制度,令僱主及員工在一個具體客觀的框架下操作,亦有制度可依,即使執委會換屆有新委員接手,也能沿用機制作有效處理。

 

若自助組織就人事管理及建立人事制度等事宜遇到任何疑難,歡迎致電 2794 3010 與香港復康會病人互助發展中心社工聯絡。

 

參考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處網頁。https://www.labour.gov.hk/tc/news/conten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