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政府就產假及侍產假曾作出激烈討論,究竟有甚麼需要留意呢? 以下將會就產假、侍產假提供指引。

產假

  • 女性職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有薪產假:
  1. 在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出示合資格醫生所發出之證實懷孕的證明書
  3. 遞交有說明預產期的醫生證明書
  • 符合以上資格之職員可獲連續10星期有薪產假。
  • 若職員未能在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其產假將是10星期的無薪產假。
  • 職員應先清放已累積年假或補假,直至其累積年假或補假亦用罄,才開始放無薪產假。
  • 若職員之實際分娩日在預產期之後,職員可享有一段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止的日數之額外假期,可以年假或無薪假代替。
  • 若得到組織的同意,懷孕職員可選擇於預產期前24星期開始領取產假。懷孕職員應儘早與組織就產假日期達成協議,同時就假期內之工作作出適當安排。
  • 如職員在未開始領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為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職員須在分娩後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組織,以計算該10星期產假之安排。

侍產假

  • 男性職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有薪侍產假:
  1. 為初生或即將出生嬰兒的父親
  2. 在放取侍產假的日子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40個星期
  3. 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
  • 職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4個星期至自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0 個星期內的任何日子放取侍產假。
  • 合資格的職員可按每名嬰兒享有 3 天侍產假。
  • 職員可一次過放取 3 天侍產假,或分開逐日放取。

以上假期安排是參考勞工處僱傭條例,組織可作參考並訂定屬於組織的假期安排指引。除了參考僱傭條例,組織可以就職員福利制訂假期,如恩恤假、婚假等安排,作為提升職員投入度及挽留人才的策略之一。

參考︰

勞工處僱傭條例簡明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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