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A章)(統稱《強積金條例》),僱主需要按照條例規定的內容履行責任。組織就是僱主!所以,組織是有必然的責任為職員處理強積金事宜。由預備聘請職員、到職員入職、在職期間、以至離職,組織都必須按時為職員處理強積金相關的事宜。否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會向違規的僱主採取執法行動。

 

1. 聘請職員之前

自助組織作為僱主,需要先揀選心宜的強積金受託人及登記參與強積金計劃。僱主必須為一般僱員和臨時僱員在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 一般僱員指介乎18至64歲的全職或兼職,並連續受僱滿60日
  • 臨時僱員指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短期僱員。

注意:即使試用期為三個月或半年,僱主仍須在60日內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若僱主沒有準時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將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如罪行持續,將會額外每日罰款$500。

2. 僱員在職期間

僱主的責任是於每月的供款日或之前,按僱員的有關入息計算強制性供款額,然後準時向受託人作出供款。

  • 供款日是每個月的10號,即是在每月10號或之前,僱主要將上一個糧期應付的強積金供款連同付款結算書,送達所屬受託人。例如6月份糧期的供款日便是7月10日。
  • 有關入息是指僱主支付予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強制性供款包括「僱主供款」和「僱員供款」兩部分。僱主和僱員雙方須就僱員有關入息作出5%強制性供款,即合共10%。

3. 僱員離職時

僱主需要於下一個月的供款或之前,書面通知受託人有關離職僱員的最後受僱日期。例如:僱員的最後受僱日期是6月15日,僱主申報的最後限期是7月10日或之前。

 

附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僱主清單

參考資料:《僱主手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http://www.mpfa.org.hk/tch/information_centre/publications/booklets_publications/mpf_system/files/ER_Handbook_Ch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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