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現今很多嚴重疾病都可以治癒或受到控制,即使在疾病的末期,現代醫療科技仍然可以提供各項維持生命的方法(簡稱維生治療)。然而,對於臨終病人而言,有些治療可能是不必要及徒添痛苦的,所延長的只是死亡過程,因此停止維生治療並不等於「安樂死」。

「來的時候萬千寵愛在一身,離去時可擁有同樣矜貴的身份嗎?」面對生命其實我們不只「有得揀」,還可以預早與至親及醫護一起訂明自己對生命治療的各項抉擇;這不單是個人的事,更是一個家庭的事。政府早前就「預設醫療指示」「在居處離世」進行立法諮詢,希望病人有更大自主權去選擇治療和護理安排。

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AD)

這是一份根據個人意願而訂立的指示文件,內容主要是一旦指示人患上嚴重或末期致死的疾病,在不可逆轉的情況下就維生治療方面所作出的各項決定,例如:心肺復甦法、人工輔助器(呼吸機)、導管餵飼、輸血等。如果病人在清醒時能夠預先表達其對於臨終治療的意願,並簽妥指示文件,醫護人員之後便可根據指示執行。各地現時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的方法都有所不同,按照現時醫管局的做法,「預設醫療指示」通常由醫護與患有嚴重不可逆疾病的病人透過「預設照顧計劃」訂立。

預設照顧計劃(Advance Care Planning,ACP)

一般指病人與醫護人員、家屬及其他重要成員的溝通過程,以討論怎樣的醫療決定及個人照顧計劃對病人最為合適,當中會考慮到疾病的預後(見註解)、治療的利與弊、病人的價值觀和意願等因素。有些地方則會採用更廣泛的定義,在「預設照顧計劃」涵蓋範圍內,包括與沒有行為能力病人或未成年病人的家屬所進行的討論。

在居處離世

目前超過96%的長者病人在醫院逝世,但有調查發現很多晚期病人其實希望在熟悉的環境離世,並有親屬陪伴在側。「在居處離世」通常指病人可在其選擇的地方渡過最後的日子,例如在家中、安老院或護養院,而不一定在醫院。

「預設醫療指示」「在居處離世」是尊重病人選擇的重要措施,但現時因欠缺相關法律和政策,兩者在執行時出現實際困難,包括訂立、執行及撤銷指示的程序等,因此政府建議:

  1. 就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清晰的法律條文
  2. 清除或修訂現時互相矛盾的法例和政策
  3. 為在居處離世(主要針對安老院舍)清除法律障礙
  4. 為真誠行事及合理地謹慎的治療提供者(如醫護或救護人員等)提供保障

註解:預後是一個醫學名詞,指根據病人當前狀況來推估未來經過治療後可能的結果(痊愈、復發、惡化、致殘、 併發症和死亡等)。

相關補充資料:
1. 食衞局:預設醫療指示諮詢文件

2. 食衞局:預設醫療指示諮詢問卷

3. 醫管局:預設醫療指示及預設照顧計劃資料包

如想進一步討論更多有關晚期照顧的選擇,甚或商討協辦相關的主題活動(如:培訓、講座等),歡迎留言或致電27943010與香港復康會病人互助發展中心 鄭楚欣/ 陳梓曦 聯絡。

圖片來源:香港復康會「安晴.生命彩虹」社區安寧照顧計劃
香港復康會從2016年起推行賽馬會安寧頌「安晴.生命彩虹」 社區安寧照顧計劃,為晚期長期病患者提供身心靈的全人社區支援。計劃通過上門家訪、醫社及義工合作、以及表達藝術治療的方式,協助患者及家屬規劃晚期生活及臨終護理,令他們能維持自主、有尊嚴及有意義的晚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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