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權利公約》(下稱「公約」)在國際上有崇高的地位,列明各國政府需要保障我們各項權利,作為締約國有其責任要履行公約精神,當中國於2008年簽署後因適用於香港,從此,成為不同倡議團體所持的倡議原則,手上的終極武器,要求政府履行其責任。然而,大家除了對公約不同權益有認識外,以下事項大家又知道幾多?以下將會以《殘疾人權利公約》作為例子。

公約是沒有直接法律拘束力

對,公約是沒有直接法律拘束力的,因此民間團體才會一直要求及監察政府實踐的狀況。那麼你可能會問,公約又如何保障權益?公約第4條「一般義務」註明,締約國要承諾確保並促進充分實現所有殘疾人的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使其不受任何基於殘疾的歧視,而且承諾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實施本公約確認的權利。

公約規定需要設立人權監察機構

按照第34條,政府需要設立一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按照小編知悉香港只有康復諮詢委員會,成員全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中一個職能是協助政府在香港推廣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和監察其在香港實行的情況。除了康復諮詢委員會外,就政策層面還有香港康復計劃方案(RPP),是民間多年來倡議香港需要殘疾人權利委員會,而非只專注於康復層面及醫療模式。如勞工及福利局網頁可見委員會每年只進行寥寥可數3至4次會議,會議記錄上提及的不見得有就殘疾人權利整體性規劃及發展方針討論。

香港特區政府需要定期提交報告

聯合國轄下有9個核心人權公約,每一個公約有一個獨立專家組成有關條約監督機構,負責研究公約內容,並向所有國家發佈一般性意見,並就締約國提交報告提供意見及建議。根第35條規定,各締約國應定期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報告,說明締約國為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而採取的措施,供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考慮。政府需要最少每4年提交一次報告(近期是2018年,而首次提交是2010年)。

以下是締約國提交實踐報告流程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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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報告:政府需就公約條文逐一撰寫國家報告,如2018年政府就CRPD 舉辦公眾諮詢會,以了解民間團體意見,修正定稿。民間團體就監察政府實踐公約情況,可提交民間報告(影子報告),提出政府隱含或忽略議題,向聯合國呈現真實的景像,以圖間接借用報告向政府施壓。

議題清單:國際專家就報告提出提問,整理成問題清單,要求政府及民間團體作回應。

回覆清單:政府及民間團體就提出議題清單作回應。

審查會議:國際專家就提交報告作審閱,以及與政府及民間團體進行正式及非正式會面。

結論性意見:獨立專家會進行閉門會議,以整理結論性意見及建議,提供政府具體改善建議。政府理應就專家建議定期作出追蹤及修訂以落實公約。

儘管國際專家報告意見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對政府來說有是有一定壓力。作為殘疾人士一份子,關於我們自己事務,我們要作好監察,以及要求政府就報告及以外範疇作出修正。

資料來源: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普及版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https://covenantswatch.org.tw/

康復諮詢委員會:https://www.lwb.gov.hk/chi/advisory/ra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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