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對《殘疾人權利公約》不會太陌生,特別是關注殘疾權益的組織朋友,經常會掛在嘴邊。那麼公約有什麼力量,可以作為倡議權益時的理據或原則?讓我們一同增進對它的認識吧!

據聯合國的統計目前全球約有 6.5 億殘疾人士,亦代表他們因殘疾而受到不同程度影響。這數目已不計算其家庭成員。 從古至今,殘疾人士所面對的問題是一個受到嚴重忽視的發展問題,因此,我們需要設法促進,以確保殘疾人士獲得平等權利,是各國政府一個重要國家議題。

 

公約宗旨是?

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士能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士固有尊嚴的尊重。殘疾人士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士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及:「將提供一條確保處在障礙情境中的人能享受與其他人相同人權的途徑」-因此,公約作用有以下幾點:

第一:在於改進現時法規,並訂定新法規;
第二:執行法規,保障殘疾人士人權;
第三:教育公民自身權益;
第四:使殘疾人士參與決策;
第五:監察政府推行公約的狀況。

 

什麼是人權?

人權是人們活得有尊嚴並享有自由的必備條件。所有人都有人權。包含殘疾人士。人們因為身為人類所以擁有人權。沒有人比任何人符合或不足以成為人類。所以沒有人比任何人擁有較多或較少的人權。

「權利不是誰給予你的;它是誰都不能從你身上奪走的。」-Ramsey Clark

那麼公約基於什麼原則,以保障我們的權利?公約第3 條列出了一系列總的基本原則、解釋和執行的指南,貫穿所有的問題。它們是理解和解釋殘疾人權利的出發點,為每一項權利的衡量提供了基準線。

(一)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
(二)不歧視;
(三)參與和融入社會;
(四)尊重差異及接受殘疾人士是人類多樣性的展現;
(五)機會均等;
(六)無障礙;
(七)男女平等;
(八)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及其獨特身份。

基於上述 8項原則,引伸以下公民及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可詳閱公約附件一)

 

公民及政治權利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生命權(第10 條) 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第19 條)
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第12條) 表達意見的自由和獲得資訊的機會(第21條)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14條)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23條)
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第15條) 教育(第24條)
免於剝削、暴力和凌虐(第16 條) 醫療衛生(第25 條)
身心受到完整的保障和尊重(第17條) 康復(第26 條)
遷徒自由和國籍(第18條) 工作和就業(第27條)
尊重私隱(第22 條) 適切的生活和社會保障(第28條)
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第29 條) 參與文化生活、娛樂、休閒和體育活動(第30 條)

縱使公約在港推行了約10年(2008年中國簽署,亦適用於香港),時至今日許多殘疾人士並沒有享有人權。例如他們並沒有被公平地對待,不能自由選擇如何生活,不能取得工作。但是,我們不是要氣餒,而是,讓更多人認識我們的權利,讓更多同路人一同爭取,督促政府實踐公約的承諾,因這是我們的人權!人權不只是口號,更須落實於日常生活裡。

附件一: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普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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