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士/病人自助組織的組成,有部分是為了促進病友的福祉及權益。組織在為病友爭取合理權益之前,可以先了解究竟社會是如何看待殘疾人士/病人,有助日後在組織掌握倡議議題。殘疾概念大致可分為兩個角度:「醫療模式」和「社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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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醫療模式」:「殘=廢」從內在因素看殘疾/疾病

傳統觀念普遍以「慈善」或「醫療」的角度去看待殘疾,認為殘疾是一種異常的缺陷,殘疾人士就是這些身體缺損的受害者。他們因為有生理上的問題,所以沒有能力幫助自己自立生活。這些殘疾或缺損會都被視為個人問題,只要患者接受治療至「正常」的狀態就能解決生活上的障礙。

在這個角度之下,殘疾人士往往被視為需要被可憐及同情的群體。最理想的狀況是他們可以通過復康治療,以達到趨近正常人的狀態,從而回復或提升他們參與社會的程度。否則,若社會大眾願意也有能力的話,可考慮幫助或照顧他們。然而,這種不平等及選擇性的同情,一方面漠視了病人自身在社會應有的權利,另一方面亦變相鼓勵了他們與社會隔離。

進步「社會模式」:「殘而不廢」配合外在因素看殘疾/疾病

近年來對於殘疾觀念已經從「個人模式」,逐漸演變成為「社會模式」。殘疾不只是個人的問題,而會受限於社會環境的不當而為患者帶來障礙。這些外在障礙某程度上是社會不同因素 (如:社會人士的態度、環境、制度等)所組成的結果,影響患者的社會參與。然而,這些外在因素在適當的協調下應可被消除。

試想想,一位下肢癱瘓的病友,經過不斷的努力後終於能使用輪椅代步,但他所身處的社區到處都是樓梯和門檻,商場及店鋪皆欠缺升降機和入口斜台,令他只能過門不入。即使個人通過了復康的關卡,但缺少社會環境的配合,又真的能夠讓那位病友重投社區嗎?病人與其他人相同,都屬於社會的一份子,而且擁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只要社會能提供公平的機會,殘亦可以不廢。

總結

殘疾是一個流動互動的概念,因每個人都可能在面對身體與環境互動時遇到障礙。當組織在促進病友的權益爭取同時,除了關注病友個人層面的需要外,還要留意種種窒礙病友參與社會的外在因素,推動平等及無「障礙」的社會。

參考資料:

葉崇揚(2015)。:什麼是障礙?。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南部地方政府種子師資培訓講義。台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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