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是由社會建構

《殘疾人權利公約》確認殘疾並非個人問題,而是由外在環境及社會態度阻礙殘疾人士平等參與社會而成的,也確立了現行康復服務應達致的願景。有關公約的內容,詳見《倡議小百科:殘疾人權利公約》一文,而本文將會進一步探討殘疾人士的就業權利。

 

尊重差異,並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

公約說明人是有差異,並說明需接受人的多樣性 (diversity)。各人有優劣處,社會不應存在標籤。如視障老師Billy一句「教學唔只靠視力、仲要講能力」,我們的社會,又能否正常平等地看待殘疾人士真正潛在的能力,而非個人的缺失呢?我們的社會,又能否使殘疾人士免於受壓迫及歧視(free from discrimination and oppression)呢?

 

殘疾人士就業權

公約於第27條「工作和就業」中確認殘疾人士的工作權(rights on work),包括有機會在開放、具有包容性(inclusive)和對殘疾人不構成障礙(accessible)的勞動力市場和工作環境中,為謀生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的權利。工作除能為殘疾人士解決經濟需要,也能滿足一個人的自我認同。研習殘疾人士就業政策時,除講求平等的重要性外,亦需考慮政策對其作為一個公民之自主尊嚴關係,而不會因殘疾而令個人的固有尊嚴 (inherent dignity) 和價值(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被歧視。

 

結語

公約乃《聯合國憲章》訂立之後所衍生的文件,就著公約,香港政府有責任促進和遵守確認的權利。現時就業支援能否使殘疾人士使能(being enabled)及充權(being empowered),又能否使殘疾人士面對自身疾病之外,自主快活地生活於社會中呢?如想進一步了解,請繼續留意《織聚點》的更新分享。

 

現時在社會上,有一群來自不同病科的組織組成了「爭取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聯席」,著力關注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就業權益。聯席致力倡議為病友爭取一個公平的工作機會和更完善的工作環境,目前有22個自助組織成員團體。如果組織有會員面對就業問題,或想了解更多聯席資訊,歡迎致電 2794 3010 與本中心同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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